行政事项: | 机动车所有人信息变更备案 |
办理内容: | 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备案。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 |
申请条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四)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五)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六)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
申请材料: |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行驶证。 |
办理程序: |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驶证。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备案。 |
收费标准: | |
办理期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 |
办理单位: | 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