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职工陈某2010年8月14日在工作期间突然晕倒,后被单位及时送往医院抢救,被诊断为:突发性脑出血。经过积极治疗,于2010年9月20日出院,但陈某因此尚失了部分劳动能力。陈某出院后其家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被认定为工伤。
[解析]
陈某的情况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因其虽然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不符合职工突发疾病被认定视同工伤中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规定。
那么哪些情形能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发生工伤也须即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另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提出工商认定申请超过《工伤保险条例》和本规定时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